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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1-24 13:5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60号)、《关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发〔2017〕151号)精神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新疆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制造业高端转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作用明显、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给予奖励。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产品是指产品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被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产品是指被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创新产品。
       第三条  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资金通过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奖励对象为通过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的研制生产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属于《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中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和自治区重点加快发展的产业,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
       2.产品技术领先。申请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区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应取得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认定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产品已在申报前1年内由用户使用三个月以上,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用户反映良好。首台(套)装备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首批次产品价值在60万元以上。
       4.产品质量可靠。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先进标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文。
       5.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先进,产品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的研制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工业企业。
       2.产品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产品需是注册地企业为主研制完成和制造的。
       3.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具有自治区级以上的技术创新平台或较强的设计研发和制造能力。
       4.申请产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受让取得母公司知识产权。
       5.具备较完善的质量保证条件、售后服务能力以及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第三章  奖励方法
       第六条 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预算额控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年度奖励资金来源、总额和奖励标准,一年一定。
       第七条  对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按照研制单位已实现市场销售收入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首台(套)、首批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60%,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二个首台(套)或首批次产品,同一企业每年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产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第九条  为加快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市场化应用步伐,支持企业积极申请国家首台(套)重大装备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支持研制单位与保险企业合作为用户投保,鼓励保险服务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帮助研制企业和用户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投保。投保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一年度保险总额80%保费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已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保费补贴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保险承保机构应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规定的资质要求,并做好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减损、损失核算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产品的实际投保费率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试验区建设,支持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创新能力提升,对试验区内企业申请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给予优先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于每年6月之前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上年度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的认定及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州、市工信管理部门提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地、州、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后联合行文(含初审意见、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公示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专家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根据评审认定结果和公示结果,研究确定并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研制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新疆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认定及奖励申请表、新疆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认定及奖励申请报告书。
       2.需认定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3.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5. 产品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 产品使用用户意见。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信厅、保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认定和创新奖励的单位,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撤销产品认定,由财政厅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组织对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开展绩效评价和征求用户意见,跟踪了解产品的发展情况。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在下一年度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工信厅报告获得奖励当年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的销收收入、利税、产业化、规模化及市场前景情况,产品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提高措施等,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报告情况的,不得再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补助,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联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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