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以及企业在已办理合规手续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且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建成面积30%(含)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除以下项目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均实施承诺备案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规定实施核准的项目。
2、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控新增产能的项目;
4、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实行承诺制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州、市)、县(区、市)、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表》,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书面告知企业项目不予实施承诺制的原因。各地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六、企业凭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在开工建设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节能评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手续。
七、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根据申请时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表》中的建设内容及投资额自行进行验收,并向办理备案的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备案部门可根据验收报告进行抽查。
八、经抽查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承诺内容有严重不符情况的,备案部门可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解释;企业违反承诺,建设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备案部门应当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上报验收申请,备案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方可投产。
九、各地州市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要督促企业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内容进行建设;在项目受理、建设、验收的全过程,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