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批新疆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新国资函〔2017〕6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64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托新疆产权交易所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的复函》(新环函〔2015〕1335号),为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就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单笔交易金额按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征,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1、一级市场:对出让方不收取费用,对受让方按照以下标准收费:成交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按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按1.5%;1000万元至2000万元按1.0%;2000万元以上按0.5%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二级市场:交易成交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按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按3%;1000万元至2000万元按2%;20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上述费用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50%。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交易机构须在交易场所公示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办投诉电话(12358)等,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执行单位提供实际成本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成本监审,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