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新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立法工作规则,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2-25 11:12:3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精神,规范本委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关于“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和工作职能,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立法工作规则》(下称《立法规则》)。

  《立法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本委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和立项、起草、送审、报送等立法程序。《立法规则》要求: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印发后,各处室(单位)应当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起草小组成员、工作进度等,并积极组织落实。除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外,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凡立法项目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经委党组讨论决定。在起草立法项目初稿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相应制度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项目,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并在送审稿说明中反映举行座谈会或听证会、论证会的情况。送审稿不得违反上位法,并应当与同位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本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委党组会讨论审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后,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做好审查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立法项目颁布实施。

  《立法规则》的制定出台,对于推进本委法治机关建设,规范本委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上一篇:园区类——喀什经济开发区物流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下一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