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新办的物流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比例从5%到50%不等,具体按照《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
三、物流企业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四、物流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申请仓储(物流)用地的,按工业用地地价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八、鼓励和支持航空物流业发展,对从事航空物流的企业,在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具体方式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