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新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1-05 09:41:27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建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关于“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我区电供暖工作的积极推进。

 

附件: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建立电供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降低电供暖用电成本,引导我区电供暖技术的全面推广和实施,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重要讲话精神,以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指导,以转变能源利用方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电供暖用电价格机制,降低电供暖成本,调动市场主体投资运营电供暖项目的积极性,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降低污染物排放,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方向,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电供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新能源企业通过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充分竞争确定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执行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初步形成企业经营可持续、用户使用可承受的电供暖市场化价格机制。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把新能源供暖作为我区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以及破解冬季大气污染的重要突破口,各地结合能源消费结构、地理位置、用能需求、居民采暖习惯和收入水平等特点,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供暖方式,使新能源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民众。

  三是坚持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电力消费、促进削峰填谷,通过电供暖供热市场需求和电力供应的相互作用,有效、合理地推进电供暖供热的煤(气)替代,倡导全社会实施电能替代消费新模式,促进新能源消纳。

  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能监等多个部门协调推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采取投资、价格、产业、财政、环保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市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电供暖推广实施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对建筑领域电能替代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电供暖的推广实施以“增量”供热市场为主,有序推进。首先新建建筑和市政热力管网未覆盖区域(包含未通管道天然气的边远农村)推广实施集中或分散式电供暖技术,原则上原有老旧小区不再单独进行电供暖改造。结合各地配电网建设和用能需求特性,逐步采用蓄热式电锅炉替代原有小燃煤锅炉集中供暖;逐步将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改为“气电互补”方式供暖。

  三、电供暖用电市场化交易机制

  (一)建立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供暖电量交易机制。

  建立“政府+电网+发电企业+用户侧”的四方协作市场机制。依托新疆电力交易系统,推动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和消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供暖用户电价由发电侧市场交易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构成,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用电价格。

  (二)参与市场化的“电供暖”用户。

  初期,电供暖用户(包括各地居民、集中电供暖等)用电暂由电网企业代理电供暖用电户打包采购市场低价电量;待电力市场售电主体成熟后,由符合准入条件的电供暖用电户,电网企业所属供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通过参与市场交易取得供暖用电电量。

  结合我区风电清洁供暖试点项目实际,已批复的试点项目暂按原协议方式结算,预留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及后续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商自治区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另行制定。

  (三)电供暖用电直接交易结算。

  由电网公司根据当年电供暖建设、报装情况预测供暖季用电量(不考核偏差电量),并分解到月,根据月度分解,预结新能源发电企业的购电费,待供暖季结束后,根据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与电供暖实施用电量产生的偏差费用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在交易机构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电费退补工作,清算结果报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四)电供暖用电市场化竞价上网电价确定方式。

  电供暖用电电量采用电力直接交易模式,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取得。现行电供暖电量来源为我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今后随着电供暖面积和用电量的增加,相应增加火电调峰补偿机制。

  参加电供暖用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供暖用户按照直接交易规则,结合其他各类中长期交易以及优先发电权情况,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确定最终交易电量。根据市场情况,上限交易指导价格暂定0.04元/千瓦时,下限交易价格由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商议确定,并报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备案。当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限价格按实际成交价格执行;当实际成交电量不能满足供暖电量需求时,差额电量可由全部未参与电供暖用电交易的风电和光伏新能源发电企业平均分摊,并按照实际成交平均价格结算。

 (五)电供暖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电供暖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执行。
  1.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分为分散式电供暖和集中式电供暖输配电价。

  ──分散式电供暖(包括发热电缆、碳晶、电热膜、石墨烯、小型户用电锅炉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224元/千瓦时、谷段为0.112元/千瓦时。

  ──集中式电供暖(直热式、蓄热式电锅炉且供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18元/千瓦时;谷段为0.09元/千瓦时。

  2.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用电低谷时段由原来的10小时延长至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个小时。

  四、2017-2018年供暖季结算方法

  鉴于2017-2018年供暖季已开始,为保证电供暖项目的顺利推进。本供暖季已接入电网企业并具备分表分线单独计量的电供暖用户,在供暖季结束后,根据电供暖全部用电量在全疆新能源企业(不含特许权、天中配套电源、2017年5月8日前已获批准参与风电清洁供暖试点风电场站)进行分摊,由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分摊结果,向市场主体公示后,无异议执行,并报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五、保障及相关支持政策

  (一)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电供暖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系统思维,按照工作分工和各自职能,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编制全区电供暖规划;指导各地及时制定出台电供暖推广实施办法,修改相关建设标准和配套政策,推动建筑领域电能替代工作。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电供暖用电直接市场交易,按照国家有关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安排新能源企业优先发电量计划;同时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加快研究推动电力需求侧响应机制,为推广清洁能源供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管电供暖用电交易按交易规则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水平,做好电供暖相关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电供暖用电直接交易,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新能源竞价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我区电供暖项目实际,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我区电供暖前期设备基础设施性投入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督促各地落实供暖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电供暖相关配电网改造力度,确保各类电供暖项目及时、公平接入电网,并实现单独分表计量结算。同时要组织做好电供暖用电量的预测打包代理采购,结合供暖用电需求,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按时对电费进行结算和对偏差电费进行退补,保障电供暖直接交易顺利进行。

  (二)各地制定出台推进电供暖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对建筑领域电能替代有关要求,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电供暖推广实施办法,明确电供暖推广实施计划、配套措施、考核指标、监督责任等具体要求,优化调整城市供热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确保电供暖项目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供暖项目予以支持和适当补助。

  (三)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扩大市场准入。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电供暖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通过企业债、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电供暖项目融资问题。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电供暖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大力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清洁供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清洁供暖工作。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和先进典范,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清洁供暖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上一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新疆出台两《意见》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