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7〕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新经信企业〔2013〕164号)规定,我委通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检查,采取平台申报、地区推荐、实地核查的方式,对达到三年复核期限的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了复核评审,现将复核意见公布如下:
一、对2011年、2012年认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新疆计算机应用开发中心、新疆建筑材料研究院等6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自治区级复核。
二、对2013年、2014年认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培训中心等29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复核。
三、对2014年认定的伊宁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通过复核。
通过复核的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我委对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督察,三年复核。各地要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定期对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测评,适时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促进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发展。
附件:1、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通过名单.xls
2、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复核通过名单.xls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