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7〕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新经信企业〔2013〕164号)的要求(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自治区经信委2012—2016年认定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形式和内容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请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分别对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查,并报送全年服务工作总结和30家以上服务企业名单。全年服务工作总结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的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等。
(二)请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总体报告,并按要求填报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1)、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服务业绩情况汇总表(附件3)。检查情况总体报告、运营情况汇总表、服务业绩情况汇总表、各示范平台和创业基地工作总结等材料,请于2017年3月28日前报送我委企业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附件表格请从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xjeic.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按统一格式填报。
联 系 人:李玉海
联系电话:0991-4523449(兼传真)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附件:1. 附件1: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xls
2. 附件2:2016年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xls
3. 附件3: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业绩情况汇总表.xls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