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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固定资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27 09:22:42
新经信企业〔2016〕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我区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抓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发挥中小企业在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中的主力军作用,推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鼓励引导我区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固定资产类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方式及申报条件
(一)项目支持方向
1.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项目。鼓励中小企业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档次,加强与大企业、大项目的分工协作,采用专项技术、专门工艺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2.中小企业精细化发展项目。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实现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为市场提供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3.中小企业特色化发展项目。鼓励中小企业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企业特色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4.中小企业新颖化发展项目。鼓励中小企业依靠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生产技术含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好的升级换代产品和服务以及适应消费者行为的改变,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二)支持方式
项目资金支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补助;无偿资助主要对中小微工业企业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申报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3.“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必须是2015年建设完工的项目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4.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项目要求申报企业2014年度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中小企业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国家、自治区新产品鉴定证书或外购技术的项目。
6.申报的项目当年度未获得自治区各类财政资金的支持。
7.项目申报企业前一次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已完工。
8.优先支持已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统计范围和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并连续上报统计信息和企业财务信息1年以上的企业(2015年新建企业不受上报1年限制)。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地州市经信委、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在企业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上填写支持理由,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附件1)各一式两份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申报资料(附件2)一式六份报自治区经信委、一式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
超过规定申报时限,一律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各地(州、市)工业企业数量,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申报的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巴州、博州、阿克苏地区申报的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石河子市申报的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小微企业项目不得少于申报数量的50%。
(二)申报项目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复印资料要清晰。审计报告或原始凭证复印件作假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
(三)2015年已获得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苏勇  张哲  娄海燕
电话:0991—4523436、4523430(兼传真)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齐淑琴
电话:0991—2359334  0991—2826453(传真)
电子信箱:qsqlzq@163.com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
 
附件:1、各地州市申请报告格式要求
      2、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27日
 
 
 
 
 
附件1:各地州市申请报告格式要求.doc
附件1:各地州市申请报告格式要求.doc
表1(申请报告附表).xls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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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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