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2016年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下列项目:
1.国家军工大集团大企业在疆投资的军民结合项目;
2.军工高新技术转化项目;
3.卫星综合应用项目;
4.自治区民口企业给国防军工单位配套项目;
5.其他经批准的与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会计信用和纳税信息良好;
3.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完善,近年经营业绩较好,并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及国家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从事与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军工、民口配套、军民结合、卫星应用等产业;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事效益;
4.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项目,凡当年享受过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补助额度主要参考企业实施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实施期限和年度预算等因素,由自治区财政厅、国防科工办按照一定比例核定。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主要参考企业实施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年度预算等因素,按照财政厅确定的贴补率给1-3年的贷款贴息。
四、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在建(研)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含备案)文件;待建(研)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见附见1)和自治区国防科工办的可研批复文件;
2.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单;
4.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上年度审计报告;
6.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
7.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8.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项目申报单位请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向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待建(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国防科工办批复;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一式四份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财政厅(均由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代收,统一报送财政厅),并同时报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其他事宜
1.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军工处(军民结合推进处)、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因《办法》涉密,如有需要可按有关保密规定至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军工处查阅。
2.如申报项目涉密,资料报送过程中请按涉密文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资料请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国防科工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军工处(军民结合推进处)
联 系 人:李志勤 联系电话:0991-4521004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 系 人:贾晶晶 联系电话:0991-2359257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
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