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法规〔2012〕268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为规范新疆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2〕19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新疆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2〕1961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疆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关系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全局,对全疆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新疆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规划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等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自治区专项用于开展新疆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疆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一)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划进行重点项目规划研究;
(二)自治区重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
(三)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和论证。
第八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条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
责任单位,负责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前期工作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建设性质、地点、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主要内容,前期费用估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前期工作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的委托书及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其它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乙级)以
上相应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
交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申请,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自治区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已确定的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计划。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严禁将补助资金补建设资金缺口,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日常开支。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作为国家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其他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信息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每年按季度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重点项目规划研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成果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会同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收回资金纳入专户统筹安排。
(一)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没有专款专用,有截留、转移、侵占、挪用现象;
(二)虚报套取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缓慢,质量较差,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影响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如期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