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价格〔2011〕30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高援疆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管理(详见附件1)。凡不在《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拒付。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下属或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变相收费。 对于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双方要坚持“业主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应当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被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二、对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实行减免各类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措施(详见附件1、2、3)。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减免措施的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对上述建设项目做好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援疆办、援疆前方指挥部等监督相关收费减免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控制在《收费目录》之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对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将依据法律法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格审批。对设立新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从严控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分工权限进一步完善现行有关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的政策,明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对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对不合理收费要坚决取消。 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对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供水、供热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各地要建立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收费情况报送制度,积极推行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的公示制度,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六、本通知所指工程建设领域收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对建设项目行使管理职能、提供相关服务,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建设全过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及权属登记为止的各个环节。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指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和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兵团受援师)其他产业聚集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资金中有支援省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是指为了解决新疆农村居民和游牧民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问题,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补贴、对口支援、社会帮扶、农民自筹等方式新建的与农牧民安居和增收致富的工程项目。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2.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性基金 3.工程建设领域收费(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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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附件.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