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医价〔2012〕2707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8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8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自2012年11月2 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8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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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8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表(新发改医价〔2012〕2707号附件).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