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4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计法规〔2004〕531号)。该办法有力推动了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的更高的需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4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制度等,并加强对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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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