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111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各地(州、市)2016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公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为完成等级;阿克苏地区、博州、和田地区、克州、喀什地区为基本完成等级;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为未完成等级。
各地(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