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形势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新疆的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下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战略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针。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增加投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不断强化环境监管,在经济较快发展的形势下,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略有改善,环境保护目标基本实现。
1.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好于Ⅱ级的天数由73.9%提高到80.3%,其中乌鲁木齐市提高了2.7个百分点,有12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区控河流Ⅰ~Ⅲ类优良水质断面由80.3%提高到91.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良好。城市声环境质量良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2.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全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9.69万吨/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2.8%,城市达到74.8%。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3144吨/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7%,城市达到62%。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明显增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工业废水和废气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47.9%。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和乌鲁木齐市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及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综合运用工程、管理、结构调整等多种污染减排手段,完成减排项目291个,燃煤电厂脱硫机组装机容量由零提高到680万千瓦,累计关停小火电37.2万千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如期完成;全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3.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修复、荒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增加森林面积10万公顷,退耕还林面积1206万亩,生态修复示范面积36万亩,全区森林覆盖率由2.94%提高到4.02%,沙化土地扩张趋势得到遏制。新增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个,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全区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到9.0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4%,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不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达到137个,受益农牧民23.5万人。创建国家、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36个,建立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43个。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管理,实施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池40万户,沼气普及率达到12.3%。有323个乡镇设立环保工作站,环境监管工作向农村延伸,农村环境得到一定改善。
4.各项基础工作取得新成果。加强地方环境法制建设,出台了9项法规标准。编制了博斯腾湖、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成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新疆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等重要基础工作。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区的环境监察和监测网络体系,硬件装备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环境保护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宣传教育和科研支撑能力得到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整体得到提高。
(二)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中央提出的新疆“在跨越式发展中保持山川秀美、绿洲常在”的环保战略目标,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发展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针,把环保优先、生态立区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研究部署,把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要求全面贯穿于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这些重大决策和部署,既对新疆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新疆环境保护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十二五”时期,国家将举全国之力支持新疆推进跨越式发展。全区GDP年均增速将达10%以上,五年全社会投资总额达3.6万亿元,国民经济实力将显著提高,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支撑能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全社会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热情也将明显提高,全国环保系统对口援疆规划也将加快实施。这些均为新疆环境保护事业加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将推动新疆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十二五”时期也是新疆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实施、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时期,新疆经济社会将进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全区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将达到17%以上,城镇化率将达到48%以上,一大批能源化工产业基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将陆续建成,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全区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不断增长,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资源能源高消耗工业比重进一步增大,结构性污染将会加重,污染物排放总量将继续增长,环境风险源不断增多,生态扰动范围和程度加大,农村地区和边境地区环境问题将日趋复杂。现有环境问题的影响将进一步加深,新的环境问题将不断出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任务十分艰巨,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将日益显现,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满足各族群众环境需求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加大,各地重经济建设、轻环境保护的思想仍将存在。全区环境保护总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监管工作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环境保护必须紧紧围绕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大局,充分把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正确应对各种压力和挑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在全力支撑和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和后发赶超中,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和历史性转变,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协调和高度融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坚决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加大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强化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监管服务能力,着力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确保我区山川秀美、绿洲常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环保优先。始终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环境权益。突出环境保护在政府决策、立法、规划、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和建设及产品生产等各个环节的优先介入和优先把关,逐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和区域环保,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自身建设和积极争取对口援助,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坚持源头预防,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规划制定和实施时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在项目建设和实施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坚持高效治理,多还旧账,不欠新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的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力量解决重点地区、流域和行业突出环境问题,加快解决重大历史遗留环境保护问题,基本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健全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
——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南、北、东疆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敏感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主体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地实行不同的环境保护战略和差别化政策,实行分区控制、分类指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模式,提高环境监管的针对性。
——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主导和高位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和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生态保护切实加强,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监管基础能力显著提升,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具体目标:
环境质量:全区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的天数比例达到81%,其中乌鲁木齐市达到80%;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河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湖库水质趋于改善。
总量控制: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
生态保护:全区生态建设成效显著,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生态修复工程和示范区创建活动继续推进,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比例达到15%,部分地区生态退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全区生态文明水平进一步提高。
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工业布局更加合理,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各级环保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显著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以地表水敏感区、地下水富集区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区域,以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为重点领域,实施全口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继续加大石油化工、煤化工、造纸、化学纤维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制革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水资源重复利用和污水综合利用。推动区控以上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控。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80%以上。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所有城市、县城以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有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处理,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到一级B标准。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大力推行清洁养殖,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向适度集中、规模化方向发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实施畜禽粪便沼气化、肥料化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集中式养殖小区建立污染物统一收集和处理设施,减少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2.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以城镇人群集聚区为重点控制区域,以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和黑金属采选及冶炼业、石油化工及炼焦、交通运输业为重点控制领域,实施全口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继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脱硝效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现役燃煤机组。10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实现脱硫和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应取消烟气旁路。
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进程。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加强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工程建设步伐,加大石油石化行业和炼焦行业硫磺回收力度,实施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加速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80%以上。
推进社会公共设施的污染治理。推动燃煤锅炉总吨位80蒸吨以上的集中供热站采用国家认可的技术实施烟气脱硫,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加快城镇供热方式转变,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型燃煤锅炉供暖。
加大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力度。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和标志管理,加快推行旧机动车报废退出制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按照国家机动车油品质量标准要求和时限,推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
3.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对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4.加快推进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
积极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加快开展自治区能源、电力、煤炭、煤化工、石油石化、钢铁、有色、轻工、纺织、装备制造、建材、盐业、黄金、疆煤东运基地、铁路、公路等16个重点规划的环评工作。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各城市修编总体规划的契机,扎实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环评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科学发展。
(二)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
1.加强水环境保护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2013年底前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集中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加强水质监测,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保障城乡各族群众饮水安全。
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快推进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艾比湖等重点流域总体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工业和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土保持和农业面源治理,整治尾矿库等水环境安全隐患,建立流域统筹、水陆结合、全面控源的污染防控体系,保障水环境安全。加快实施博斯腾湖和伊犁河流域水污染控制重大科技专项,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博斯腾湖水质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
加强水磨河、吐曼河、克孜河等流经城市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禁止工业废水排入,提高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能力,减少入河污染物,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
加大重点湖库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蘑菇湖水库、猛进水库水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水污染。加强乌拉泊水库、小海子水库、克孜尔水库周边及上游地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和工农业用水安全。规范天池、喀纳斯湖、赛里木湖、乌伦古湖旅游开发和水产养殖活动,防止水质恶化。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在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及其尾矿库、石油化工及其废水存储库等易产生地下水污染影响的地区,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禁止建设污水渗井和渗坑。逐步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影响。加强坎儿井水环境保护,防止坎儿井水质污染。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乌-昌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编制联防联控规划,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快实施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改善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淘汰和搬迁污染严重企业,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控制施工和道路扬尘。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区域总量控制,推进治污技术进步,逐步改善空气质量。深入开展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导向的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城乡集中供热,优化区域工业布局,提高工业企业环境准入门槛,加强城市环境管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区城市环境质量改善。
加强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配置,全面控制工业烟粉尘排放。火电厂、现役烧结设备以及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安装高效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推进建筑施工扬尘的治理和监管,有效控制颗粒物排放。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防控。加强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监管,实施加油站、油库等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石河子等城市逐步开展城市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推进有毒废气排放工业企业的工艺技术改进,开展重点行业有毒废气监测,减少含汞、铅、二噁英等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放。
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划分或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加强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等领域噪声源的监管,妥善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区域声环境质量好和较好的城市比例达到75%。
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逐步开展对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监测和监管。探索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和低碳社区建设。增强森林等生态系统固碳能力,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3.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
深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以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为依托,结合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民生工程,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等经济发展较快区域,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生态脆弱和人口稠密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以城镇周边村庄、集中连片村庄、环境问题突出村庄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大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力争全区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比例达到15%。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农家肥和有机肥,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增加农膜回收利用,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农膜污染。加强重点流域农田排水控制。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利用技术,提高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
加强农牧区环境保护。推广农牧区环境保护适用技术,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大农村防护林建设和村庄绿化,实施农村生态修复试点示范。加强农牧区环境监管力度,严防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结合“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农村环境统计和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环保意识。
4.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编制和实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以污灌区、城市污染场地、废弃物堆存场地、重污染工矿企业周边及工矿废弃地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推进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禁止对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禁止在污染严重的土地种植养殖,防止农产品受到污染。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监管,提高生态安全水平
1.加强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加强塔里木河干流、阿尔泰山、阿尔金山、哈密东天山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继续实施生态功能受损地区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修复面积达到50万亩。因地制宜地实施草地、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工程,恢复和提升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筑由阿尔泰山地森林、天山草原森林和帕米尔—昆仑山—阿尔金山荒漠草原三大生态屏障,以及环塔里木、准噶尔两大盆地边缘绿洲区组成的“三屏两环”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调整罗布泊等自然保护区范围,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机制和运行保障体系,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管理和保护能力。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和自然物种资源调查,建设自治区种质资源库和生物多样性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珍稀土著物种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来物种防治、管理和应急机制,维护本地物种多样性稳定。
2.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
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统一监管的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禁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严禁在伊犁、阿勒泰等自然生态良好区域进行露天矿开采。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石油、煤炭、金属、建材等矿山开发建设活动,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和生态恢复方案落实到位。加大对水利水电、公路铁路、油气输送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促进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恢复。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限制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活动。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工程实施环节的环境监管。开展以煤炭、石油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重点生态工程和重点区域的跨部门联合监测和动态评估,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3.推进生态保护示范建设
推动伊犁河谷、巴音布鲁克草原等重点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防止区域生态退化。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大力推进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加大生态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创建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四)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
1.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将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风险评价,从源头上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环境风险。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明确环境风险防范要求。落实企业防范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加大环境风险源排查力度。开展环境风险源滚动调查与评估,全面查清人群聚居区、饮用水水源地、跨境河流等敏感区域和石油、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综合防治方案。对环境风险等级高的隐患点实施重点治理和防范,局部实施环境安全避让和搬迁。对使用和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监控。
完善环境风险应急响应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本建成自治区、地州市和重点县(市)三级环境风险应急监测体系。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应对能力。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强化核与辐射污染源监管。开展铀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调查。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开展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检查。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监管,安全收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确保各类放射源得到有效监管。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健全核与辐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核辐射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使城市和重点区域辐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监控。加大对铀(钍)矿冶设施流出物和进口废旧金属放射性水平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准确掌握环境辐射变化。
加快放射性污染防治。编制铀矿勘查采冶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治理方案,推进铀(钍)矿采冶设施和铀矿勘探遗留矿点退役治理,着力解决铀矿勘探、开采、水冶加工及伴生放射性矿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规范伴生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放射性污染。
3.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推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稳定运行与升级改造。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达到65%,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完善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开发,建立重点排放企业责任延伸制度,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
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系统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力争所有县城具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监管,建设厨余垃圾处理和渗滤液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对垃圾简易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进行整治,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旧垃圾场进行生态修复、改造。
4.加大重金属和POPs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喀什、阿勒泰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防控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开展集中治理,确保达标排放。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危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加强对铁矿石烧结、焦炭、炼钢、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加大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力度,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推进重点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
(五)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环保战略,构建环境保护新格局
1.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不同地区主要生态环境功能差异和自然特征,编制和实施新疆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将新疆辖区划分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绿洲服务、防沙固沙、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六类生态环境功能区,明确不同地区的“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为地区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供依据。完善水、大气、土壤、声等单要素环境功能区划体系,推动建立分类指导、分区管理的环境空间管理新格局。
2.实施区域环境保护总体战略
强化分区分类指导,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山川秀美和绿洲常在为根本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系统管理、综合整治”和“优化绿洲、抚育山区、稳定荒漠”相结合的战略方针,实施南疆、北疆、东疆不同区域环境保护战略,明确各区域和各大经济产业地带的环境保护重点,构建区域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环境保护管理新格局。
北疆地区要重点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天山北坡经济带要大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米东、准东、奎-独、克拉玛依、石河子等重大能源化工基地污染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力度,解决乌鲁木齐大气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伊犁河谷要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坚持高水平规划,严格环境准入,禁止露天矿开采,重点强化煤炭、煤化工基地环境风险防控,保护好唐布拉、那拉提等风景名胜区,防止生态系统破坏和跨界河流水污染。额尔齐斯河流域要积极推进阿尔泰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喀纳斯景区旅游开发活动,重点加强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保障额尔齐斯河流域水环境安全。乌仑古湖流域和艾比湖流域要加强水域和湿地保护,加大水源补给,遏制湖水咸化和盐尘污染。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腹地及巴里坤-三塘湖盆地要加强对油气、煤炭和盐矿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维护荒漠生态系统稳定。
南疆地区要重点加强荒漠化防治和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天山南坡产业带要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库尔勒、库车、拜城等能源化工基地以及焉耆盆地农副产品加工业区的污染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加大山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矿山废水和农田排水治理,保护博斯腾湖、克孜尔水库等重要水域环境安全。南疆三地州要做好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科学规划和环境保护管理,开展城市河流污染治理,加强叶尔羌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大绿洲边缘荒漠化防治力度,推进防风固沙体系建设和清洁能源使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塔里木河干流区要巩固综合治理成果,继续加强干流下游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阿尔金山地区要积极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和罗布泊地区要严格规范油气和盐矿等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持现有生态系统稳定。
东疆地区要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严格规范煤炭、石油、建材和金属矿山开发活动,减少地表扰动,做好矿山、公路铁路、油气集输管线等各类施工迹地的地表恢复。加快推进东天山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维护重要水源涵养区功能稳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坎儿井保护,促进吐哈经济区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健全县(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地州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大力推进各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自治区级站全面达标,80%的地州市级环境监测站、辐射监测站和60%的县(市)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装备达到建设标准,全区监测能力整体达到“县(市)级能监测、地州市级能应急、自治区级能监督”的要求。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空气、水质、噪声、辐射、沙尘暴和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布局,大力提高自动化监测站点比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广度、深度,科学、全面、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于2012年起开展空气细颗粒物(PM2.5)、臭氧监测,其他城市在2015年底前实现监测。
完善污染源监控网络,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健全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和在线监测系统。所有污染源排污状况得到监控,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的85%。
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自治区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形成自治区、地州市、重点县(市)三级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响应能力。
2.加快推进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环保执法装备水平。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全面达到建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乡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自治区和地州市级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3.大力改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
充分利用全国环保系统对口援疆政策,大力推进基层环境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提高环境监管基础保障条件。五年内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和辐射监测机构业务用房全面达到建设标准。
加强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提高各级环保机构信息与统计基础能力,建立新疆环境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建设覆盖全区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环境监控物联网试点工作,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成立自治区环境规划院,逐步健全地州级环保宣传教育、固体废物监管和环保科研机构,形成完善的环境监管技术支撑网络系统。结合环保对口援疆工作,以地州市、县(市)两级为重点,加强环境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环境专业技能竞赛。加大南疆三地州、北疆高寒县(市)环保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全面提升全区环保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政府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支持。工业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的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建设与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地膜的指导和土地污染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管理。畜牧业部门要加强草地生态环境保护。商务部门要严格宾馆、饭店污染控制,推动开展绿色贸易,应对贸易环境壁垒。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建设力度。海关部门要加强废物进出境监管,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旅游部门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能源部门要合理调控能源消费总量,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气象监测预警服务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气象应急响应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各自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健全领导体制和机制,制定贯彻落实“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指导意见、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3.强化规划评估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把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法规和政策
1.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逐步制定新疆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等资源开发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乌鲁木齐市、博斯腾湖、伊犁河等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做好地方性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有新疆特色的环保法规体系。
2.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健全符合自治区跨越式发展要求的环境准入政策,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价格、产业、金融、财税政策体系。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脱硫电价和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鼓励企业治理污染、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把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淘汰类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通过政策创新,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补偿、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费改革等新机制。
(三)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管理
1.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区域和行业新建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或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完善监控手段,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深化环保后督察制度。改革环境监管模式,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延伸到农村。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扎实推进规划环评,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严把环保准入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逐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投资比例。对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优势产业、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等重点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加强项目试生产核准和验收,禁止未批先建、未批先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保障经费投入
1.加大环保投入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原则,强化政府环保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大幅度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逐步提高新增财力政府预算中环保投入比重,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金融行业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支持。
2.确保重点工程投资
抓住对口援疆和各级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机遇,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区域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5大类工程投资需求,推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完成。
(五)加强环保科技产业基础支撑
1.大力促进科技创新
增加环保科研经费投入,大力提升环境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环保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为支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环境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计划,启动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观测研究台站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水体污染与控制重大环境科技专项及环保公益专项课题实施力度。鼓励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的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环保科技市场培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充分发挥环境科技对环保工作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发达省市以及国际环保科技合作和交流。
2.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疆环保产业,强化政策驱动,大力推动以节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推进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推进生态效益评价服务、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绿色产品认证评估服务、环境投资及风险评估服务。建立以工程投融资、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加强技术创新和市场监管,促进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鼓励公众参与
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完善各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企业法人保护环境的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破坏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跟踪曝光。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倡导生态文明,提升社会生态文化氛围,增强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倡导绿色消费。建设全民环境教育示范工程,推行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在不同区域的城市、学校、社区开展一批“环境友好”试点项目。加强高等院校环境学科和专业建设。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活动。
2.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继续实行环保政务公开、坚持厅长网上接待日活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举报制度和公众参与办法。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公开和透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七)全力做好环保援疆工作
1.落实环保援疆规划
以《全国环保系统“十二五”对口援疆规划》为行动指南,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各支援省市和受援地认真落实环保援疆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实施经济、技术、人才、政策、管理的全面支援,统筹软硬件建设,提高环保援疆工作成效。
2.完善援疆工作机制
健全各级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环保援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援疆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推动环保援疆工作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受援地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对口援疆项目储备和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协调和服务,保证援疆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制定环保援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援疆的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