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博州、哈密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等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巴州、喀什地区、克州等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调整后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鉴于此次调价涉及用户较多,从电网企业电费收缴系统升级和电费清算工作实际考虑,预留5个月的调价过渡期,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电费清退工作。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乌鲁木齐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即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销售电价中腾出的电价空间待今后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研究调整标杆电价结构,疏导上网电价矛盾时统筹使用。
四、请相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至我委(具体受理处室:能源交通价格处,联系人:金睿,联系电话:0991-2817302)。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