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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2-25 13:11:53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取消公安、消防、工商、海关部门收取的部分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安部门
 
  取消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取的“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项目和“印章网络维护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外观检验费(规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项目。
 
  二、 工商部门
 
  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
 
  三、 海关部门
 
  取消乌鲁木齐海关服务中心收取的部分“海关经营服务费”收费项目,具体包括“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费、舱单预录入、减免税预录入、新企业注册备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设备托管租赁服务、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共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四、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324号)、《关于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9〕207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收费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1〕361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982号)、《关于核定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68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城市消防实施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243号)、《关于批准收取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新财综〔2002〕14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关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8〕21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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