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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05 10:46:01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并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一是坚决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二是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4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暂停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规范转供电收费等各项清费政策,对供电营业区内的收费开展自查自清,确保各项清费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快推进转供电移交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但未能完成移交的转供电主体,电网企业继续按0.04元/千瓦时予以倒扣;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及时落实电价调整政策。
       《通知》还要求: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迅速组织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将电价政策宣传到位,指导转供电主体规范收费行为,确保降电价、清退费取得实际效果。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对转供电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查国家和自治区降价措施是否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二查分摊电费是否合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应不高于其向电网企业上交的电费;三查收费是否经过协商并按期公布电费清单。对督查发现的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和收费不公示行为,要限期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处罚;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区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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