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办发〔2015〕10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基层法律服收费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其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四、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司法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价非〔199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