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委对我区计量检定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收费。
二、非行政审批和非强制检定类的计量检定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计量检定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三、自2017年12月1日起,收费单位收取的计量检定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附件)执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进行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421号)、《关于调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公证计量称重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97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增补和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06〕244号)、《关于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新发改收费〔2007〕170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1541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