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统筹协调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3、负责汇总分析自治区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4、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协调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自治区城镇化建设;负责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研究提出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资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自治区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负责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6、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定自治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战略储备工作;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7、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以及自治区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
8、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省级储备。
9、负责自治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自治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10、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自治区全社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11、起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2、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部门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含本级)共计8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机关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个,二级局单位4个,分别是: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价格认定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自治区信息中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自治区国际工程咨询中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院、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
二、2014年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收支总预算为11429.23万元,其中:
(一)收入总计11429.2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10784.75万元,为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单位经营收入644.48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信息服务费、科研课题研究收入、业务培训收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入等。
(二)支出总计11429.2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9580.76万元,主要用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公共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8.47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费支出。
三、2014年部门预算支出内容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支出总预算为11429.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10.98万元、项目支出3518.25万元。
(一)基本支出7910.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18.0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16.9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75.98万元。基本支出主要是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经费。
(二)项目支出3518.25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09万元、物价管理332.5万元、机关服务240万元、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841.75万元、信息事务1695万元。项目支出主要指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会议、基本建设支出等。
四、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47.24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20万元,主要用于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出访、培训项目等。
(二)公务接待费129.0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访、检查团、考察组等招待费用,重点用于国家有关部委、对口援疆省市协调机构来疆的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费328.18万元,主要用于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以及上年报废车辆后正常更换车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