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条: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2.具有固定的场所; 3.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4.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
五、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规划意见。 8.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9.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出件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承办处室
原材料工业处
业务咨询电话:0991-4518103
十、监督电话:(0991)4521464
投诉网址:www.xje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