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境内。
三、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建设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东南部A4-4钻孔附近,采用斜立混合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胶带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选煤采用重介浅槽洗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扎哈淖尔220千伏变电站和北沙子22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4.04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0.22亿元,占总投资的30.02%,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3.82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霍林河二号井区年产600万吨煤矿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3〕4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林郭勒市国用(2015)第0491号)、《不动产权证书》(蒙(2017)霍林郭勒市不动产权第0002012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按6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