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定了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工作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了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和生态等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措施,提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等重点任务。通过强化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监测预警评价、社会协同监督、分级管控等机制,建立起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对于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切实把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