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下称《细则》)。据悉,《细则》共分五章27条,包括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备案后管理等要求。
对于新设网贷机构备案申请登记,《细则》指出,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的地(州、市) 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
具体来看,新设立网贷机构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合规经营承诺书与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对于已存续网贷机构,《细则》明确,应当依据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分类处置、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细则》指出,已存续网贷机构需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如无法完成,需说明原因及整改计划,经金融办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申请材料。
银行存管方面,凤凰网WEMONEY注意到,《细则》并未做出银行存管属地化管理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在备案后,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银行业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上线存管后也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