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事项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