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7〕32号),就全面做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对非本市户籍的新疆籍流动人员,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给予了充分的政策保障。
一是加大对新疆籍在乌流动人员职业培训力度。针对目前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缺乏职业技能、国家通用语言水平不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的实际,我们对本市新疆籍流动人员实行“技能+语言”模式的全免费职业培训,年内计划开展专项培训不少于1万人。
二是通过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流动人员就业。在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天山区、沙区建立试点,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新招用疆籍流动人员或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实现跨区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安置就业补助费。
三是依托产业发展加强区域间就业服务合作。定期组织企业在天山区、沙区召开专场招聘会,打造天山区、沙区新疆籍流动人员“庭院式、家庭式”就业布局与经开区、高新区“草根创业基地”、“互联网+”的新型就业方式合作,对从事玉石加工、手工编织、服装等民族特色产业的疆籍流动人员进行网创培训及开办网店技术指导。
四是探索建立流动人口“零就业家庭”帮扶机制。根据乌鲁木齐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分布情况,在天山区、沙区、水区各选择一个社区进行试点工作。摸清流动人员“零就业家庭”底数,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手段,实施援助帮扶,确保流动人员“零就业家庭”一人就业。
五是建立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承诺制度。近三年来,签订《就业承诺书》企业7288家,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2.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劳动者44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