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任务部署,落实自治区碳市场建设重点任务,扎实推进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确保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监测与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精神,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拟向社会公开征选第二批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主要承担我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实力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入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并备案。 二、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申报基本条件 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在区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在自治区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为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实体),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能够独立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有能力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5.应熟悉新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掌握产业结构及主要能源消费结构特点,具有健全及完善的与核查工作相关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盘查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参与核查制度体系和环保科技产业体系建设等。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利益冲突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等相关业务的公司不得存在资产和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核查机构不得参与任何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等。 (五)不良记录 核查机构在以前的核查工作或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中不存在渎职、欺诈、泄密等其它不良记录。 (六)核查员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2年或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原则上要有1-2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项目业绩可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或自愿减排项目(CCER)开发、审定与核证、ISO14064标准、企业碳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相关业绩; 4.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5.个人信用良好,责任心强,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6.除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外,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除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外,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要求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材料等; 4.真实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 五、征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处室:应对气候变化处)。 (二)核查人员资格审查。除对所有核查员进行资格审查外,各申请机构应安排不少于5名核查人员参加我委组织的核查资格现场测评,考试合格达80%以上的方可进入下一征选阶段。 (三)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四)网上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本次征选审定通过的核查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入选的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可进入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复查工作备选名单。 各申请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2. 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3. 核查机构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地 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02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办公区 联系人:欧登格力 穆巴拉克 联系电话:0991-2805833、2827902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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